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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湘人社規〔2024〕28号 《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 委、省政府關于支持大學生創業“七個一 ”的工作要求,建設一 批有特色、功能強的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進一步推進大學 生創新創業。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大 力支持大學生創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4〕 42 号)、《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财政廳關于深 入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5 号) 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 導、社會參與、市場運營、擇優認定的原則,以在校大學生、高 校應屆畢業生等群體為主要孵化對象,以培育創業實體、促進創 業帶動就業為目标,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 作用。

第三條 申報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須達到以下标準:

(一) 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無違法 違規記錄。

(二)在孵實體數量。在孵實體數量不少于 30 家,其中入孵 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 5 年内(含)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數量不少于 1/2。或者扶持創業及帶動就業的人員不少于 50 人,其中在校 大學生和畢業 5 年内(含)高校畢業生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 1/3 。 入孵創業實體孵化周期不超過 5 年。

(三)孵化場地規模。孵化面積 3000 平方米(含) 以上,擁 有必要創業孵化場所和基礎設施。應設立苗圃工位或獨立辦公房 兩種辦公場所。其中,免費提供給大學生和畢業 5 年内(含)高 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的場地不低于孵化面積的 30%。

(四)創業孵化服務。配備不少于 3 名工作人員負責基地運 營管理,為入孵實體申請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 業培訓、商務代辦、投融資等服務。配備不少于 4 名創業導師, 為創業者提供各類創業指導。

(五) 服務和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已制定孵化服務目 錄清單,有明确的入駐和退出機制。

第四條 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堅持公平公正、自願申報、 擇優推薦的原則,參照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認定或 複評一次。

第五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 自主申報。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對照基 本條件,聯合相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考評,擇優向省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表;(附件 1)

2.在孵創業實體名冊;(附件 2)


3.推薦函。

(二)填報信息。按照全省創業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體化業務管理系統 ”中錄入相 關信息,保證數據真實準确完整。

(三) 組織核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 的孵化基地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部門實地走訪。

(四) 公示認定。對拟認定的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省教育、省科技三部門聯合發文認定為 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頒發牌匾。

第六條 政策支持:

(一)補貼标準

1.對于認定的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培 育獎補,補助标準另行制定。所需資金從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 支。

2.對已認定的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參照《關于 深入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5 号),根據每年創業孵化成效給予創業服務補助。所需資金從所 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标準如下:

(1)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每吸納 1 家創業實體入孵,按 每家每月 160 元的标準給予基地補助;

(2)創業實體在孵期間成功注冊市場主體的(在孵創業實體入孵前未注冊市場主體),按 3200 元每家給予基地一次性補助; 同一創業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創業實體注冊多個市場主體的, 隻能計算 1 家,不重複補貼。

(3)創業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學生或畢業 5 年内(含)高校畢 業生創業或就業的,超過 50 人的按 4.8 萬元每年的标準給予基地 補助,超過 100 人的按 9.6 萬元每年的标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 150 人的按 14.4 萬元每年的标準給予補助。

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創業服務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 40 萬元, 按照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開展創業孵化基地 服務項目清單中的有關服務,以及孵化基地服務能力建設和提升。 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财政廳關于深入推進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5 号) 已認 定的創業孵化基地,享受的創業服務補助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 受。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創業服務 成果的方式,支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沙龍、創業 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展示交流等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搭建資 源對接的平台。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 推動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級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教育、科技、财政部門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讀,主動 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項目落實相關政策和服務,在補 貼、項目、課題、資金申報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許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門要求,組織在孵企業統一收集、統一申報,縮短審批時間。

第七條 孵化服務。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應主動為大學 生創業項目提供以下服務:

(一)核心服務

1.提供項目開發服務。統一組織創業項目路演,對項目可行 性、籌備運作情況、融資能力與資金情況、創業團隊情況、産業 導向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協助入駐實體在市場調研、制定創業計 劃、組建創業團隊等方面提供服務和幫助。

2.提供項目對接服務。推動在孵項目納入全省大學生創業項 目庫管理,指導大學生創業項目及時、動态更新數據。為在孵實 體搭建對接平台,助其引資、引智、引才。

3.提供項目展示服務。為在孵實體提供宣傳推廣、品牌打造 等服務,組織其參加各類創業創新賽事活動。

(二)成長服務

4.提供創業培訓服務。和創業培訓機構合作,組織在孵實體 經營管理人員開展創業培訓,為在孵項目提供多元化的創業培訓 課程,不斷提升大學生創業能力。

5.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建立與湖南省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的 深度合作關系,通過股權代持等方式實現對尚未設立企業實體的 創業個人或團隊進行投資。積極協助在孵實體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為優質在孵實體提供擔保。

6.提供創業指導。與優秀大學生創業導師合作,設立“創業指導師工作室 ”,推動在孵項目和大學生創業導師建立“一對一 ” 幫扶關系。為在孵實體提供創業籌備、創業運營、創業發展等方 面的指引。

7.提供人才招聘。積極對接本地人力資源市場,為在孵企業 提供崗位發布、人才招聘等就業服務。

(三)營商環境服務

8.協助提供工商、法務等相關服務。協助在孵實體辦理工商 登記、變更、注銷、年審等相關業務。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查 等基礎法律、法務服務,協助在孵實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9.協助提供稅務、财務管理等相關服務。協助在孵實體辦理 稅務登記、變更、注銷、年審等相關服務。提供财務管理支持, 協助在孵實體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10.協助宣傳、辦理政府性補貼。廣泛收集本地各部門出台的 涉及支持在孵化實體的發展運營獎勵性、補貼性政策,以及稅費 減免政策,建立政策清單,加強政策宣講,為在孵化實體申領和 享受相關政策提供指導和幫助。

(四)保障性服務

11.租金和管理費用減免或優惠。制定入駐相關優惠政策,為 符合條件的入駐實體減少或免除租金、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12.提供管理咨詢。為在孵實體提供生産、運營、銷售、人力 資源、品牌和網絡建設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13.提供事務代理。為在孵實體提供專利申請、商标注冊、人事代理等相關代理服務。

14.提供後勤保障。為在孵實體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設施(茶 水間、洽談區、會議室、路演廳等),保障在孵實體的水、電、 網的正常安全使用,提供保潔、保安、停車等後勤服務。

15.其他專項服務。創業孵化基地還可根據園區特色、定位提 供其他專項服務。

(五) 組織活動開展。制定創業服務活動年度計劃,定期組 織項目路演、創業沙龍、訓練營等創業服務活動,積極組織在孵 項目參加各類創業大賽,積極為創業項目搭建資源對接平台。

(六) 加強合作交流。加強與湖南省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開 放共享服務平台的對接,促進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 研儀器等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加大與其他各類創業孵化平台、産 業園區的合作交流,建立與其他孵化基地的項目推介、輸送機制, 為大學生創業項目提供持續孵化服務。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省級基地的工作指 導、組織協調、認定核查等;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 地省級基地的推薦申報、服務指導、日常管理等。推薦認定環節 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堅決杜絕優親厚友、虛報冒領等行為。 對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騙取、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 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 依托“湖南人社一體化業務管理系統 ”對省級大學 生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态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對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走訪指導。

第十條 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 銷資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已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請複評或複評未通過的。

(三) 對孵化效果欠佳、服務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衆 滿意度不高,或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後未能及時整改的。

(四)違法經營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省級基地資格的。

第十一條 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完善評價指标體系,确 保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作為政策優化調整的 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 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市(州)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 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 年 1 月27 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